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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微信公号报道光明网记者******

  编者按:近日,最高法微信公号推出“2022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1月7日,对光明网记者孙满桃进行了报道。以下为报道原文:

光明网记者孙满桃: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他们,可能是跑法院次数最多的人,走遍各地法院、听过各类案件;

  他们,和法院干警一同战斗在第一线,将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一线牵;

  他们,出门能扛“长枪短炮”,不是在采访,就是在去采访的路上;

  他们,归来笔走风云,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

  “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重磅回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近期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

想看到这些“跑口记者”的庐山真面目吗?

想知道他们眼中的人民法院都是什么样吗?

一起来围观!

这位记者是谁?

  光明网记者 孙满桃

  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2022年,一部全景展现我国司法改革成果的电视剧《底线》火遍全网,话题频登热搜。由于选材于真实案件,让网友直呼“过瘾”。作为一部现实主义的电视剧,以大量细节展示案件审理全过程,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中国司法公开的力度。

  弹指十年间,法治中国建设开创新局面。

  这十年,从“千里迢迢”到“家门口办事”,跨域立案服务四级法院全覆盖;设立互联网法院,网上官司网上打;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让“立案难”变成历史;完善冤假错案纠正机制,筑牢司法公信;用铁腕惩治失信被执行人,切实解决“执行难”……一件件,一桩桩,点点滴滴,人民法院努力让公平正义“触手可及”。

  这十年,人民法院聚焦社会治理热点难点,回应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对性侵儿童、拐卖妇女儿童等案件,该判处死刑的决不手软;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严惩家庭暴力;依法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主犯被判处重刑;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强化生态环境法治保障……

  2022年,“跑口十年”,作为见证者、记录者、传播者,见证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落地生花!

代表作品

最高法:未超出必要限度的负面评价不构成名誉侵权

  “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

  “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

  看着群里业主发表的言论,物业公司认为其侵害了名誉权,一纸诉状将业主告到了法院,要求该业主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那么,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物业监督事项作出负面评价构成侵权吗?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名誉侵权。

  今日,最高法发布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其中就包括上述“物业公司因业主负面评价引发的名誉侵权”案。

  根据最高法通报,原告某物业公司为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吴某、案外人徐某系该小区业主。2020年12月11日,徐某在业主微信群内发了15秒的短视频,并在群内发表“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现在一点这个东西就这么多钱,到时电梯坏了,楼顶坏了等咋办,维修基金被物业套完了,拍拍屁股走人了,业主找谁去!”“真要大修没钱就自生自灭了,太黑心了”“所以这个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是迫在眉睫”“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要求公示名单”等言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该群内制止吴某并要求吴某道歉,吴某继续发表“凭什么跟你道歉”“我说的是事实”等。

  原告某物业公司认为被告吴某的言论侵害其名誉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二审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涉及业主的切身利益,被告吴某作为小区业主,在案涉业主微信群内围绕专项维修资金的申领、使用等不规范情形对原告某物业公司所作的负面评价,措辞虽有不文明、不严谨之处,但未超过必要的限度,不足以产生某物业公司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系为业主提供服务的企业法人,对业主在业主群内围绕其切身权益所作发言具有一定容忍义务。

  因此,被告吴某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同时,法院认为,业主在行使监督权利时应当理性表达质疑、陈述观点。综上,判决驳回原告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认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对物业公司的名誉侵权,依法合理划分了法人、非法人组织人格权的享有与公民行为自由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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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两部”发布新规

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尽封”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教育挽救犯有较轻罪行的失足未成年人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功能和意义在于,尽可能降低轻罪前科对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影响,促使其悔过自新、重回正轨。

  为切实解决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和相关记录管理不当导致信息泄露,影响失足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等问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会签下发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案事件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由于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对封存的主体、封存的具体内容和程序以及查询的主体、内容、程序等把握不一,导致该制度在落实中出现封存管理失范,相关部门监管失序等问题。

  如一些企业违法提供、出售、使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致使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泄露等。

  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多次提出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议、提案。为此,2021年6月,“两高两部”就此项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了专项调研。

  通过调研发现,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未封或者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的案事件,造成涉案未成年人在考试、升学、就业、生活等方面遭遇歧视,很多涉案未成年人因无法正常工作生活而无奈走上信访维权道路。

  据司法机关统计,2017年4月至2022年4月,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80855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157962人,共计238817人。

  “如果这么大一批罪错未成年人因犯罪记录失密造成就业难、入学难,可能会再次滑向犯罪深渊,使办案环节教育、感化、挽救的全部努力归零,影响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提问时说。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制定了《实施办法》。

  “我们在专项调研基础上着手起草《实施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确实发现很多问题。”“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说,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但对于何种材料属于“相关犯罪记录”并未明确。这导致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认为未成年人违法记录,如绝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宣告无罪、社区矫正、接受专门教育、行政处罚等不属于“犯罪记录”,因此不在封存范围,致使涉案未成年人前科劣迹材料泄露;有些地方认为犯罪记录仅限于判决、不起诉等终局处理结果,而强制措施记录、立案文书、侦查文书、刑罚执行文书等过程文书均不包含在封存范围内,导致有的案件在侦查、起诉环节各种信息资料已经不当泄漏,判决作出后再进行封存为时已晚。

  对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材料“应封尽封”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的封存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并特别强调既要封存办案过程中形成的纸质材料,也要封存相关电子数据。各地公安机关将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严格做到“应封尽封”。

  《实施办法》明确了18周岁前后实施数个犯罪的犯罪记录封存问题。即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或者一并处理的数罪,主要犯罪行为是在年满十八岁周岁前实施的,被判处或者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对全案依法予以封存。

  《实施办法》在封存内容方面力求全面。即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应封尽封”。

  一是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中的材料,在诉讼终结前一律加密保存、不得公开;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对自己掌握的未成年人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后未封存的成年人卷宗封皮应当标注“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并对相关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

  二是对于未成年人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记录也应当依法封存。

  三是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也要注意对未成年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四是对于2012年12月31日以前办结的案件符合犯罪记录或者相关记录封存条件的,也应当予以封存。

  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实施办法》规定,对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封存机关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一)在未成年时实施新的犯罪,且新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二)发现未成年时实施的漏罪,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三)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成年后又故意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其之前的犯罪记录。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成年人身心未完全成熟,依法应当予以特殊优先保护,但实践中也要坚持宽严相济,对罪行较轻的,着力教育感化挽救;对涉嫌严重犯罪的,依法批捕起诉,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封存案件材料不得授权网络平台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封存的保密措施和保密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司法部将指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落实犯罪记录封存相关卷宗材料的保密管理、电子档案信息的加密保存,严格落实相关工作人员的保密要求,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对不当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保密责任到位。

  《实施办法》明确承担犯罪记录封存以及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信息工作的公职人员,不当泄漏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应当予以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国家、个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鉴于线上系统缺乏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单独录入、管理及加密的设置,《实施办法》特别规定电子档案信息也应当封存,即第10条规定“对于电子信息系统中需要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应当加设封存标记,未经法定查询程序,不得进行信息查询、共享及复用。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不得向外部平台提供或对接”。确保了对全部案卷材料封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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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像为媒,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文艺观潮】

  作者:王华(山东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郎玉茁(山东大学新闻传播学院硕士研究生)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推出的航拍纪录片《航拍中国》新疆篇、西藏篇等,从空中视角俯瞰中国少数民族地区,展示新时代少数民族地区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带来视听和心灵的双重震撼。芒果TV自制的纪录片《石榴花开》融合“网络直播”“VLOG日记”等新媒体传播方式,展现新中国成立70年来各族人民在党中央的政策关怀下取得的巨大成就,给观众耳目一新的观赏体验。近年来,一批以纪实影像记录少数民族聚居区的社会变化、人文景观和少数民族人民日常生产生活情况的纪录片作品因新颖的切入视角和表现形式,获得了观众尤其是年轻人点赞。总结这些案例的成功经验,我们发现推进少数民族题材纪录片的传播精准深入,应创新创作理念,结合新媒体传播形式,建构多维立体的内容体系。

影像为媒,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纪录片《指尖上的藏族》剧照。资料图片

  传播内容细分:呈现层次更加丰富、面貌更加多元的少数民族生活

  20世纪80年代至21世纪初期,少数民族题材纪录片以记录某一个民族的民风民俗为主,发挥文化记录保存的“民族影像志”功能,诸如《最后的山神》等作品引起观众的强烈反响。新时代以来,随着创作理念的转变,少数民族题材纪录片的叙事风格和叙事题材发生转变,在创作中秉承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少数民族题材纪录片走进大众视野,《告别贫困》中少数民族搬进了宜居的楼房,唱起“栋栋高楼平地起,休闲广场真热闹”的歌谣。传统民族文化和民族艺术的传承发展成为纪录片创作关注重点,《指尖上的藏族》这部代表作强调因时制宜的重要性,点明“在民族文化与现代文明碰撞结合中创新发展才是长远之路”的理念。随着纪录片主题不断丰富,大家看到的不再是孤立静止的民族个体形象,中华民族共同体理念下的多民族互动跃然荧屏。

  不仅如此,近年来少数民族题材纪录片涉及的领域也呈现多维格局。《隆林儿女》《苗寨八年》等从小处着手,通过展现普通人经济生活的变化,逐步破除人们对少数民族地区“人烟稀少、生活贫困”等刻板印象,折射出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稳步增长的崭新面貌。少数民族群像是由一个又一个鲜活的生命个体汇聚起来的。大众不仅想看到现代少数民族地区的宏观发展面貌,也希望了解少数民族普通百姓的生活状态。所以,《我从新疆来》《我从云南来》等从微观入手,通过“一带一路”背景下寻求机遇和爱情的商人,为了梦想或家庭而回到家乡创业的年轻人等普通少数民族同胞的人生故事,展现当代少数民族爱国爱家、爱岗敬业、奋发有为的精神面貌,传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以,要讲好少数民族故事,少数民族题材纪录片还可以进一步调整传播内容的比例结构,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主线引导下,呈现层次更加丰富、面貌更加多元的少数民族生活。

影像为媒,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纪录片《指尖上的藏族》剧照。资料图片

  传播理念创新:内铸“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外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

  十年来,少数民族题材纪录片的创作理念和叙事方式加速演进,在向少数民族内部观察的同时,也开始把视野拓展到整个中华民族乃至世界。讲述全体中华儿女围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一起来想、一起来干的生动故事,成为当下少数民族题材纪录片传播理念的一大特色。

  纪录片从不同层面展现新时代少数民族地区的变化,彰显中华民族共同体多层次多维度的共同发展。比如《村庄十年》从60多万个行政村里挑选出10个典型村庄,以鲜活的个体故事充分展现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村庄发生的巨大变化。其中“千年一跃”一集讲述了住在深山中的民族独龙族以建立合作社的形式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彻底摆脱了千年的贫困记忆,走上乡村振兴新征程。《西藏 我们的故事》通过西藏交通建设、脱贫搬迁、养老保障、民族团结、环境保护等故事的讲述,表现世界屋脊上“一跃跨千年”壮丽巨变背后各族人民的团结奋斗。

  还有一些纪录片从国际视野出发,表现能够引发全球观众心灵共鸣的内容。中日联合拍摄的纪录片《宝藏》便是如此。从小处来说,该片不仅让海外观众为云南雪域高原的壮美深深折服,更被当地的传统艺术文化深深吸引。从大处来看,该片的热播体现了世界观众对人类共有文化宝藏的珍视。正如片中人物卓玛对外界盛赞家乡“宝藏”的看法,“大家想要追寻的不是某个民族或某个区域的东西,而是属于人类共同的东西”。由此看来,少数民族故事还能内外兼有,将中华民族的悠久历史文化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当代实践相结合,对内呈现少数民族发展新面貌,对外展现中华民族时代担当,向世界传递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智慧,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贡献中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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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录片《指尖上的藏族》剧照。资料图片

  传播效果导向:微时代,人人都是创作者,微创作呈现出新的美学样态

  为了与当代受众和用户碎片化、即时化、多样化的行为习惯、审美喜好不断适配,近年来少数民族题材纪录片创作还呈现出一种“微”趋势。

  《布依守艺人》等便是“微形态”的代表。这些作品中的内容可能是一项传承多年的手艺,可能是一项风俗习惯,又或者是一些充满民族智慧的古文典籍。虽然内容不一样,但都篇幅短小,借助视频平台的“短平快”传播特质,迅速传播,为更多受众尤其是年轻人津津乐道。还有一些“微形态”纪录片重视民族文化的创新传承,凸显民族文化在当代土壤中生根发芽又与流行文化相互融合的过程。

  近年来的少数民族题材纪录片创作方式和传播渠道更加灵活,创作主体从主流官方媒体、专业制作公司,拓展到个体内容生产者。纪录片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闭合状态,观众也成为纪录片的叙述者。比如说,某短视频平台用户自行拍摄了一集有关摩梭人的纪录片,从游客的视角去探寻“神秘世界”。虽然制作水平比不上专业水准,视频场景转换不是很流畅,但在网上引起了较多关注。《我是云南的》更是凭借独具特色的民族方言,加上节奏感强且又魔性的音乐,在网上引起一波民族方言秀热潮。人人都可以成为纪录片的创作者,这推动了艺术大众化发展,填补了传统纪录片关注领域的空白,使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从创作到传播每个环节都实现了“润物细无声”的效果。

  总而言之,讲好少数民族故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文化自信自强,不只是少数民族题材纪录片的使命,也是整个纪录片创作努力担当的职责。从这个角度看,少数民族题材纪录片在拓宽自身维度和视野的同时,为整个纪录片行业在创作理念和传播渠道等领域实现创新突破提供了有益启示。

  《光明日报》( 2023年01月11日 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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